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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8〕269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河南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由于学校空间资源有限,学校将会根据发展形势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河南大学校园内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人员。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校对进出车辆实行车牌登记、道闸识别管理。学校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牌登录手续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外来车辆需出示有效证件,与校内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实行收费管理。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运钞车等特种公务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予以放行。
第五条 明伦校区、金明校区的东大门为学校教职工车辆专用通道,外来车辆禁止通行。明伦校区西门为机动车单向通道,机动车辆只能从该大门驶出,禁止驶入。金明校区小西门为大型车辆专用通道。
第六条 车辆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携带、运送大件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询,并做好登记。
第八条 骑自行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
第九条 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 严格禁止占用校园道路,确需占道的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到保卫处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对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道路的,责令自行清除或暂扣占道物品。
第十一条 严禁破坏交通标牌、减速带等交通管理设施,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的,须事先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二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从事交通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板车、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和非施工使用的卡车、拖拉机、翻斗车等进入校园。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的上述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十五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应按交通标识文明行驶、停放,限速15公里,禁止鸣笛。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放区域内,不得在道口或主干道上停放。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5日内向保卫处申请复议,保卫处须在5日内做出维持或撤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承接学校各类工程施工的校外人员的违规行为,由保卫处向负责该工程的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凡有违反下列学校交通管理规定者,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学校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校门,经劝阻拒不下车者。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校门不减速缓行,不接受门卫查询,强行出入者。
(三)故意刁难、阻扰门卫执行勤务或谩骂门卫、聚众起哄者。
(四)校内不文明、不安全骑行,赛车、飙车、违规停放车辆者。
(五)驾驶机动车违章超载、超速行驶,校内鸣笛者。
(六)擅自拆除或损毁交通管理标牌、路障、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者。
(七)擅自占据机动车道、人行道者。
(八)破损路面或断路施工,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不安装提示灯者。
(九)其他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标准按照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免收费车辆范围:
(一)校内公务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消防车、军警车、救护车等)。
(三)车主为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在站博士后的车辆。
(四)学生车辆:凡在校全日制学生,由本人填写河南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登记姓名必须与河南大学学生证一致),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在校就读期间可办理校内免费停放门禁授权。
(五)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由校内相关单位到保卫处领取“校园外来车辆临时停车免费卡”,车辆出校时凭该卡放行。
(六)出入校园的施工车辆,由学校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证明,证明上需注明车牌号、施工时间、施工地点等信息,然后到保卫处办理免费通行手续。
(七)短期来学校培训进修的学员所带车辆,由培训单位统一到保卫处办理短期免费通行手续。
(八)如遇新生开学报到、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服从学校临时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授权车辆。属免收费范围以外,但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车辆,经申请并优惠缴纳校园资源占用费后,可授权通行停放。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凭其本人行车证,可申请办理通行手续,每车每年收取1200元。
2.与学校有长期教学和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含校内商户车辆),中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大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0元。
(二)临时车辆。收费标准按照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汴发改费管〔2015〕187号)执行。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在校内停车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
小轿车及7座以下车辆:白天5元/每次,晚、夜间10元/每次。
中型车辆8座至20座的车辆:白天8元/每次,晚、夜间16元/每次。
大型车辆及20座以上的车辆:白天12元/每次,晚、夜间24元/每次。
白天时段为07:00—22:00(含);晚、夜间时段为22:00(不含)—次日07:00。凡每天昼夜24小时停车按白天加晚、夜间标准全天收费;凡白天停车,晚、夜间取车或跨越晚、夜间时间段取车不足12小时的,按晚、夜间收费标准计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全天收费;凡晚、夜间时间段存车,次日白天取车不足12小时的,只能按晚、夜间标准计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全天收费。
第二十四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到保卫处缴费,办理有关手续。
(二)临时车辆离开校园时,在出口处按照停车时间长短收费,收费人员应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所收费用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车牌登记手续在学校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携带单位证明、校园一卡通、机动车行车证,车主为配偶(配偶不属于学校正式职工)的还应携带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及其教职工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可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保卫处 督办:校长办公室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