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军动〔2016〕41号
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推进大学生征兵工作创新发展,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积极投身军营,各地将研究出台“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制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考录(招聘)公务员、复学升学”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新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总揽全局,统筹整合力量;高校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统一在高校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实时掌握大学生网上应征报名、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预定兵等工作进展情况。
通知明确,大学生征兵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高校放假前完成,主要是面向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确定为预定兵,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第二阶段在9月底前完成,主要面向高校新生,以及高校应届、往届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前组织开展大学生预征工作,及早完成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和预定兵等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明确的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合理制定高校征集计划,适当增加高校集中地区征集任务,明确辖区内高校(含部属高校)征集任务,并以征兵命令形式下达至当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各地要深入开展征兵宣传教育进高校活动,协调军队、高校、媒体、社会各方面全面参与,努力实现征兵宣传全时段、全覆盖,做到征兵宣传不漏一所高校、不漏一名学生。
通知强调,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继续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考研加分、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计划单列、退役复学后转专业、就业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积极探索出台诸如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制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考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复学升学,扶持就业创业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新政策新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高校征兵工作实际支出情况,明确并适时提高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标准。大学生征兵工作基本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部门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高校完成任务情况,在当年征兵结束后,通过同级财政渠道将所需经费拨付相应高校。不足部分可由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预支,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列入翌年预算核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基础工程,对实现强国梦强军梦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征兵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更多大学生参军入伍,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更多成长成才通道,2016年起,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为做好2016年“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大学生士兵计划”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部分,要严格按照《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执行。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招生单位应按照“自愿报名、统一招考、自主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规范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二、招生计划
(一)“大学生士兵计划”由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有关普通高校承担和实施。根据学校申请和相关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经研究,2016年全国共安排“大学生士兵计划”5000人,由清华大学等398所普通高校承担(具体计划方案见附件)。
(二)2016年“大学生士兵计划”主要通过增量计划安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三、招生报名
(一)凡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已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均可报考。考生报考时须持有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
(二)考生须按照《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有关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应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现场确认时应提供本人《退出现役证》。
(三)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将会同军队相关部门对考生身份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准予考试。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试录取
(一)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或按规定参加推荐免试招生。
(二)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报考其他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三)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申请调剂到“大学生士兵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其他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纳入“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四)招生单位应建立完善“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机制,严格选拔标准,确保招生质量。对违反规定招生的招生单位,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计划招生名额,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五、招生管理
(一)加强信息公开。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招生信息公开要求,认真做好“大学生士兵计划”相关招生办法、复试录取规则、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成绩、拟录取考生名单和成绩等招生信息的公开和备案工作,确保专项计划招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相关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提高选拔质量。
(三)加强招生宣传。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相关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退役大学生士兵积极报考。
(四)严查违规行为。相关招生单位要严格按教育部招生政策开展“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附件: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